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
补选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刘志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工作原因,刘志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上述职务原定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即2026年8月22日),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刘志钢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钢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4,2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其未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刘志钢先生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辞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刘志钢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刘志钢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刘志钢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选举吴兆庆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见附件),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吴兆庆先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吴兆庆先生当选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关于补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职工代表董事吴兆庆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吕滨女士(召集人)、张绍志先生共同组成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2025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7月24日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吴兆庆先生,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2005年至2012年任新昌县星怡热传导有限公司技术员、科长,2012年至今历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昌县可可机电有限公司质检科长、品质部部长;2017年至2025年7月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技术二部部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吴兆庆先生通过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9,2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25%。吴兆庆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吴兆庆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