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证监局对华源证券刘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近日,湖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刘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告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

经查,刘晨在担任华源证券武汉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期间,其相关预测以及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乏合理依据。这一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一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湖北证监局做出了上述决定。

若刘晨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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