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门口“捡”来的内幕,竟成致命诱惑!巨额罚单来了!

办公室门口听到内幕消息,炒股赚了26万!罚单来了

一场看似偶然的“办公室门口听到”的内幕信息,让李君刚付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加罚款总计106万元的代价。

2024415日,李君刚在办公室门口偶然听到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 十四天后,他操作亲属账户买入旗天科技股票,成交金额30.34万元。

随后,当旗天科技定向增发预案公布后,股价连续出现多个涨停。 李君刚的这次交易盈利26万元。 然而,他等来的是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26万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01 内幕信息的形成

事情始于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开始寻找定向增发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表达了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的想法。

2024年春节前后,韩某找到万某,提出旗天科技正在寻找新股东,双方开始接触洽谈。 415日,韩某和万某见面商讨收购旗天科技的相关事项,双方达成了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引入万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关产业的意向。

三天后,韩某向万某发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万某或其指定主体为旗天科技定向增发对象,并推动万某成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19日,万某签署了该协议。

02 敏感期交易

就在韩某和万某见面商讨收购事项的当天(2024415日),李君刚在办公室门口听到了二人谈论定增合作事项。

429日,他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的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额303,395元。

7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正式披露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的事项。 公告显示,发行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实际控制人。

这一公告直接导致旗天科技股价大涨。 经计算,李君刚操作的“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0,022.03元。

03 辩称非故意

宁波证监局对李君刚的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李君刚及其代理人提出了三点申辩理由。

其一,他们声称李君刚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只是偶然听到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 强调李君刚未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只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其二,李君刚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亲属。 其三,他们认为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04 证监会认定

宁波证监局经复核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李君刚自认听到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

关于违法所得计算,局方指出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 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已逐笔解释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过程,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宁波证监局还强调,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君刚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 其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05 罚单落地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最终决定:

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合计罚没金额达106万元。

李君刚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24415日开始。

李君刚在429日买入旗天科技股票。

直到726日旗天科技才发布定向增发预案公告。

短短三个月时间,李君刚用30万本金赚了26万。

监管罚单没一收一罚,106万没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君刚)

当事人:李君刚,男,1976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君刚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局应当事人李君刚的要求,于20258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君刚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李君刚未到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

2022年至2023年初,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天科技)寻找定向增发的合作方。

2023年第四季度,深圳市七彩虹皓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虹皓悦)实际控制人万某和旗天科技控股股东的投资负责人韩某沟通时,提到希望找一个上市公司平台,能将自己的部分产业上市。

2024年春节前后,韩某找到万某,提出旗天科技想要寻找一个新的股东,双方开始接触洽谈。

2024415日,韩某和万某见面商讨收购旗天科技的相关事项。双方达成了旗天科技采用定向增发的方式来引入万某控制的七彩虹方面有关产业的意向。

2024418日,韩某向万某发送《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约定万某或万某指定主体为旗天科技定向增发的对象,并推动万某成为旗天科技第一大股东及新的实际控制人。

2024419日,万某签署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465日,旗天科技开会初步确定了旗天科技控制权变更方案。

2024725日,旗天科技召开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审议本次交易事项。

20247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415日,公开于2024726日。

二、李君刚内幕交易“旗天科技”的情况

李君刚在2024415日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4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00股,成交金额303,395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0,022.03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李君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李君刚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其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的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其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其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第二,其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君刚自认听到万某与韩某的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一是本案计算违法所得时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亦符合监管执法惯例。二是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逐笔解释了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的过程。相关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第三,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君刚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关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局对李君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李君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君刚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5827

免责声明:

1、本网站所展示的内容均转载自网络其他平台,主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信息传播的目的;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阅读者务请自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风险自负。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